三方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书

三方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书,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三方面:
第一,三方就业协议书是国家教育部印制,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。它主要是明确学校、毕业生、用人单位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。
而劳动合同是受《劳动法》和《劳动合同法》的限定和保护,实践中,有很多用人单位要求先签“就业意向书”,在毕业生报到后再签订劳动合同。
第二,三方就业协议书是三方合同,它涉及学校、用人单位、学生,三方相互关联但彼此独立;
而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,它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方的权利义务构成。
第三,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时仍然是学生身份,但是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劳动者身份。劳动合同一经签订,就业协议失效。
既然《三方就业协议书》不是劳动合同,也就不适用劳动法律,它由我国的《民法总则》、《合同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等民事法律调整。
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: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规定: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、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、毕业生、高等学校,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,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因此,《三方就业协议书》约定违约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,毕业生应当谨慎对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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